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问题解答
2018-02-09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一些问题解答,看过来~~~
1、产品标签上的“产地”,是标示分装企业的“产地”?还是标示分装的原料的生产产地?
答:食品产地,一般是指食品的最终制作地或加工地。
2、企业已经有生产许可证了,但想进行销售,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吗?
答:只销售本企业生产的食品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如销售其它企业的产品则需要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3、大马士革玫瑰精油能否添加到普通食品?国家对玫瑰油添加到普通食品有何具体的规定?
答:玫瑰油列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中。
4、目前对于常温食品,大部份都是注明“存放于干燥通风处”。 因当地气候不一样,对于温湿度有没有具体的范围标准,比如温度10-30℃,湿度30%-70%之类?
答:没有具体的温湿度范围。
5、办理健康证能跨区吗?是否可以在工作地点的其它区办健康证吗?
答:全省范围办理的都可使用及就业。
6、一款煲汤原料里,添加切片干制西洋参,经过包装后出售,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需要办理什么证件方可出售?
答:西洋参是药材,不能添加到煲汤原料里出售。
7、国家批准的食用花卉有哪些?有名录可查吗?
答:关于食用花卉的名录建议参考《NY/T 1506-2015 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
8、关于泛酸钙可以添加到固体饮料吗?
答:经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营养强化剂泛酸可在固体饮料类使用,泛酸其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主要是D-泛酸钠、D-泛酸钙。
9、已取得中药饮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能否在同一厂房基础上申请药食同源类药材的SC许可?如果不行,可否在同一车间内共用人物流功能区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食品生产功能间进行申请?
答: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厅关于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为防止食品、药品间的交叉污染,药品与食品不得共线生产
10、企业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是否包括2007年12月1日前以非公告形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的新食品原料,但应当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11、食用农产品无对应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仅有行业标准,分装后制成的预包装商品上是否必须同时标注等级和行业标准?
答:食用农产品分装销售标签标识问题分以下情况:
1)为方便销售,采用简单打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标识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2)将食用农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标准,加工制作成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和《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2、种植的灵芝是否可作为农产品销售吗?
答:您好,感谢您的提问!根据现行规定,灵芝属于中药材,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13、市场上可以看见一些初加工的农产品,如香菇,标签上有固定的净含量,也有包装,可以满足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但是,其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请问,此类产品是作为初级农产品还是食品监管?
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加工生产出来的香菇按食品管理,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食用农产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