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审核的主要法规依据
2018-08-07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实施)
3、《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
4、《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
5、《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
6、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1号)
7、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68号)
8、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00号令)
《化妆品卫牛监督条例》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化妆品标识管理》第十六条)
《化汝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宣传医疗作用的。
《消费者使用说明、化汝品通用标签》
化妆品标签的基本原则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该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化妆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内容清晰,醒目、易于辦认和阋读;
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
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拼写正确。